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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傷不能正常從事現在崗位

 

問題:

您好;我是黑龍江省.大慶市.林甸縣自來水公司的一名正式職工,2003年到2004年期間領導指派我到公司鍋爐房擔任鍋爐工,負責給本單位辦公樓,和車間送暖當時我23歲《我沒有接受過任何相關的培訓,也沒有司爐證》由于沒有從事過這類工作在燒鍋爐期間多次受傷,最嚴重的就是總感覺腰疼,后來經檢查是腰椎間盤突出,由于當時年輕也沒太在意,現在已是32歲的我每天都被腰疼折磨著,而且單位還負責收費的工作《在我們這里水費是挨家挨戶上門收的我負責900戶平房的收費》由于總是腰疼需要臥床休息,所以經常不能按時完成工作多次被扣罰工資,我曾向領導提出調換工作崗位但都沒得到比準,我想請教一下像我這種情況提出調換工作崗位是否合理,領導不批準我該怎么辦,期待您的答復;非常感謝





專家解答

  
  
  您好,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在勞動者患病后,如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應該換工作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