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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沖奶粉燙傷是否構(gòu)成工傷?

  王小美在上海某公司擔(dān)任會計工作,雙方于2017年12月18日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20年12月17日。

  2017年12月26日,王小美在上班時間沖泡奶粉時,玻璃杯炸裂,導(dǎo)致其下肢被開水燙傷,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左下肢Ⅱ度燙傷。

  2018年2月1日,王小美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于同月6日受理,并向公司和王小美送達受理決定書。經(jīng)調(diào)查,人社局認定王小美的情況符合工傷認定范圍,于2018年4月4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送達雙方。

  公司不服該決定,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人社局的工傷認定。

  一審判決:沖泡奶粉屬于正常生理需求,可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人社局具有依法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并作出認定的法定職權(quán)。人社局在收到申請后,經(jīng)調(diào)查在法定期限內(nèi)作出認定工傷決定并送達,執(zhí)法程序合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王小美所受傷害是否屬于工傷范疇。法院認為,王小美在上班時沖泡奶粉的行為并未超出工作中滿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疇,可以視為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nèi)受到傷害的情形。人社局依據(jù)調(diào)查事實作出工傷認定并無不當(dāng)。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上訴:沖泡奶粉不屬于正常生理需求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王小美在工作時間沖泡奶粉不屬于正常生理需求。公司已為職工提供飲用水,王小美用開水沖泡奶粉的行為增加了公司的安全防范風(fēng)險,且該行為并非因工作原因?qū)е拢粦?yīng)認定為工傷。公司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請。

  人社局辯稱,職工在工作期間對飲食有合理選擇權(quán)。王小美在工作期間沖泡奶粉的行為,并未超出職工在工作中滿足生理需要的合理范疇,也不會影響其完成工作任務(wù)。人社局所作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請求法院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沖泡奶粉雖非直接工作職責(zé),但屬間接工作原因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人社局具有工傷認定的法定職權(quán)。人社局受理申請后,經(jīng)調(diào)查在法定期限內(nèi)作出認定工傷決定,行政程序合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王小美在工作期間沖泡奶粉受傷是否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是否超出了職工正常生理需求的合理范圍?

  二審法院認為,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滿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的行為,是從事勞動工作的前提條件,屬于勞動權(quán)的一部分,應(yīng)當(dāng)受到法律保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因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間接工作原因。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出于正常生理需要而進行的飲食,只要在一定合理范圍內(nèi),可視為工作的組成部分。

  奶粉屬于沖飲性質(zhì)的即食性飲品,沖泡過程不會花費過多時間和精力,一般不會影響工作正常進行。王小美在上班時沖泡奶粉的行為并未超出工作中滿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疇,雖不屬于直接履行工作職責(zé),但也是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責(zé),屬于間接的工作原因。

  因此,王小美在上班期間沖泡奶粉時被開水燙傷屬于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人社局根據(jù)事故報告、醫(yī)療診斷證明、調(diào)查記錄等證據(jù),認定王小美于2017年12月26日發(fā)生的事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對其作出認定工傷的結(jié)論并無不當(dāng)。

  公司認為職工上班期間除飲水之外的飲食行為導(dǎo)致傷害均不屬于工傷的觀點過于狹隘,且與實際工作、生活的需求和狀況不符,其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8)滬02行終414號(當(dāng)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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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guān)系網(wǎng) 來源:《中國勞動關(guān)系網(wǎng)》 時間: 2025-04-25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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