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25年3月起,廣州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為2250元/月。
01.廣州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九條,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失業保險金領取地地級以上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九十按月計發,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可以適當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
失業保險金標準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02.廣州最低工資調整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從2025年3月1日起,廣州最低工資標準將調整為2500元/月。調整后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2500×90%=2250元/月。
失業金發放時間:
目前廣州市社保部門每月15日前發放失業人員所屬期為上月的失業保險金,并同步補繳所屬期為上月的職工醫保費(指所屬期是3月的待遇,因此在4月份發放的時候調整)
目前領取標準仍為:2300×90%=2070元/月
03.廣州失業保險金申請指南
01.申領條件
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什么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02.申請材料
廣東省社會保險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失業保險申領)(非必要)
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必要)
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必要)
個人委托書(非必要)
解除或終止勞動證明材料(非必要)
代辦人身份證(非必要)
失業登記(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參保人員必要,其他可領取后辦理)(非必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必要)
*僅供參考,請以實際申請為準
03.領取期限
失業人員繳費時間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為一個月;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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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5-03-27 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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