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坤于2021年8月30日入職北京某租賃公司,勞動合同期限至2024年8月29日,約定崗位為管家。
2023年10月孫坤的職位變更為續約業務經理。
2024年5月9日,公司向孫坤發出《調任通知書》,通知因公司業務調整需將孫坤從續約業務經理職務調整為新收管家,調任后基本工資由每月9000元上漲為每月10500元。
孫坤就調崗問題與公司工作人員溝通,孫坤認為調崗未經其本人同意,明確拒絕調崗并多次拒絕完成新崗位工作內容。
2024年7月1日,公司向孫坤發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以其不服從工作安排或消極怠工行為觸犯公司的《紅黃線管理制度》為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紅黃線管理制度》及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和孫坤的勞動關系。
孫坤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78024元并要求法定代表人周某君承擔連帶責任。
仲裁委以孫坤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決定不予受理。
孫坤不服,提起訴訟。
孫坤認為公司2024年5月9日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直接發送調崗通知書,因不認可調崗決定,其仍在原崗位工作,后公司以曠工及不接受公司安排觸犯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將其予以辭退,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紅黃線管理制度》第26條及第55條記載,員工有不服從工作安排或消極怠工的行為,將會得到警告;同一員工得到二次警告處罰,累計成一個“黃線”處罰;順延年內,同一員工累計得到二次“黃線”處罰,累計成“紅線”處罰。第20條記載,“紅線”處罰措施包括“公司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并永不錄用”。
企業微信溝通記錄顯示,公司就調崗問題與孫坤溝通,孫坤不認可調崗行為,并多次拒絕完成新崗位工作內容。判罰郵件記錄顯示2024年6月17日至6月28日期間,孫坤因不服從工作安排或消極怠工行為,得到公司二次“黃線”處罰,并累計成“紅線”處罰措施。
一審判決:孫坤在客觀上實施了不服從工作安排而消極怠工甚至曠工的行為,未能采取更加合理的方式主張權益,確實違反了勞動紀律及公司規章制度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有根據自身經營需要以及合同約定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自主權,而勞動者也同時擁有要求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調崗的合法權益,關于用人單位的調崗權與勞動者權益保護之間的平衡,重點應從是否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予以考量。
本案中,公司主張因經營需要將孫坤從續約業務經理職務調整為新收管家,同時將基本工資上調1500元,工作地點等均未發生變化,認為其調崗具有合理性。而孫坤則主張公司調崗行為未經其同意,缺乏理由和依據,且調崗后將對其薪資收入產生影響,損害了其利益,調崗不具有合理性。
法院認為,公司在調崗后積極采取了一定的彌補性措施,其上調勞動者基本工資的行為值得肯定;而孫坤在調崗后因崗位及考核標準有變化,預期自身利益將受損而不認同調崗行為,亦值得理解。
但需要指出的是,孫坤未就其調崗后利益將受損提供相應證據,結合公司已采取了一定的彌補性措施,法院難以認定公司的調崗行為將對孫坤的利益產生較大損害。
同時,需要明確的是,本案需要審查的是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問題,在難以認定公司調崗行為是否合理的情況下,孫坤在客觀上實施了不服從工作安排而消極怠工甚至曠工的行為,未能采取更加合理的方式主張權益,其行為確實違反了勞動紀律及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據此依據相應法律規定、《公司紅黃線管理制度》及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與孫坤的勞動關系并無不當,法院對孫坤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孫坤的訴訟請求。
孫坤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孫坤未按照公司安排赴新崗位報到并提供勞動,屬于不服從合理工作安排的行為
二審法院認為,公司因孫坤不服從工作安排或消極怠工行為,得到公司二次“黃線”處罰,并累計成“紅線”處罰措施后,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本案爭議焦點為公司調崗行為合理性及孫坤是否存在不服從工作安排或消極怠工行為。
用人單位基于生產經營需要,在合理范圍內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且未對勞動者造成明顯不利影響的,勞動者有服從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義務。
本案中,孫坤入職時崗位為管家,2023年10月崗位變更為續約業務經理,2024年5月公司又調整其崗位為新收管家,雙方就此次崗位調整未達成一致。孫坤主張其調崗前的月平均工資14919.8元。公司將孫坤從續約業務經理職務調整為新收管家,雖降低了崗位級別,但將基本工資上調1500元至10500元,工作地點等均未發生變化,孫坤雖調崗后將對其績效薪資收入產生影響,但現有證據未不足以體現調崗后孫坤總體薪資報酬將大幅降低,或者工作崗位調整會對孫坤生活、工作造成較大不利影響,故孫坤主張公司調崗行為違法,依據不充分。
在此情況下,孫坤未按照公司安排赴新崗位報到并提供勞動,屬于不服從合理工作安排的行為,一審法院認定其行為違反了勞動紀律及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據此與孫坤解除勞動關系合法,并無不當。孫坤上訴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5)京02民終4995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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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5-07-18 1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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